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法律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人開始意識到法律諮詢的重要性。然而,許多人無法承擔高昂的 律師費用,因此對於免費法律諮詢的需求變得更加迫切。 香港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的起源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始於2013年,當時香港律師會設立了「免費法律諮詢專線」,旨在提升公眾對法律的認識,並鼓勵律師回饋社會,為那些面對經濟困難或對法律資源認知不足的市民們提供及時的法律支援。服務涵蓋多個法律範疇,包括人身傷亡、婚姻法、刑事法、僱傭法、遺囑與遺產事務等,這些都是社會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問題。 保護您的權利:在此輕鬆獲得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當任何人遇上法律問題時,往往手足無措或在缺乏金錢下未能取得即時法律意見,令自己處於不利位置或甚至蒙受損失。所以,提供專業及免費的法律諮詢極為重要,讓缺乏法律知識和資源聘請律師的市民得到應有的法律保障,做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最新研究報告顯示,香港雖然有多種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及服務,包括政府民政事務處,區議員及不同機構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電話熱線及服務,亦有社區團體提供24小時免費法律諮詢熱線,但一直供不應求。而當中政府民政事務處所提供的預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更要輪候大約八星期,才能獲取半小時一次性的法律意見,令受助人無法獲得全面性的法律支援。再且,香港近年法庭上無律師代表個案有上升趨勢,部分訴訟人因經濟困難無法聘請律師,又不認識法院規則,致上庭時出現錯漏,浪費法庭時間。有見及此,希望能用本人的法律知識來提供網上免費法律諮詢予有需要人士。 無論您是正在面對家庭糾紛,商業糾紛或是其他法律問題,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都能夠向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助您解決問題。透過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其好處是您可以更了解自己的權利,明白自己處於什麼位置,及知道案件的勝算高低,為將來訴諸於法庭做好準備。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不但可以幫助您解決目前面對的法律問題,還可以預計將來可能出現的潛在法律問題,從而採取有效的措施避免這些風險,保障您的法律權益。 免費法律諮詢的目標: 幫大家解答日常商業上或個人上遇到的法律問題; 幫大家省卻無必要及昂貴的律師諮詢費用; 幫大家評估多少律師收費才算合理以免在無知的情況下支付了過高的律師費用; 幫大家分析及評估訴訟案件的勝算高低; 幫大家分析所遇上的法律問題是否真的需要找律師辦理,盡量避免昂貴的律師費用。 本人由二O一 一年起,為面對法律問題的香港市民提供網上、電話及 WhatsApp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讓他們清楚明白問題所屬的性質,在法律上的權利,以及解決問題的方案。這服務已經進入第十三年 ,累計已為數千名市民免費提供初步法律意見及指導。 深入了解自己的問題 在尋求免費法律諮詢之前,您需要弄清楚您的問題是否一個真正的法律問題。例如: 您不喜歡樓下的鄰居在日間大聲播放音樂,但如果他們沒有違反任何法律,這只是您的個人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當您已確定自己的問題是法律問題,您可以嘗試將問題之所有事實分類,從而將所有事實清晰化。很多律師都使用 "TARP" 的方法來了解案件的事實,TARP 代表 T - Thing (事情),A - Cause of Action (訴訟因由),R - Relief Sought (尋求濟助),P - Person/Parties Involved (涉及案件的人)。例子如下: T -- 事情: 主題是什麼? 例如, 離婚。或者是離婚加 贍養費 加 子女撫養權的幾件事情。 A -- 訴訟因由: 在法律上,您如何受到侵權的行為而受害? 例如: 違反合同、 疏忽、欺詐或 誹謗 的行為。 R -- 尋求濟助: 濟助可以是金錢補償,以支付原告人的損害賠償。又或者是 防止被告人進行某些行為。 P -- 涉及案件的人: 誰人涉及案件? 他們的角色是甚麼? 他們之間有甚麼關係? 例如:僱主及僱員關係,母子關係,鄰居關係。 當您已深入了解自己的問題,並將所有事實清晰化,與律師溝通時便會比較暢順,節省很多寶貴的時間。 免費法律諮詢範疇: 民事訴訟、刑事訴訟 (包括: 申請保釋、求情)、申請離婚、撫養權、贍養費、 離婚 財產分配、工傷意外索償、疏忽索償、意外受傷索償、交通意外索償、醫療疏忽 索償 、遺產承辦、遺產分配、遺囑訂立、逆權侵佔、欠租收樓、樓宇買賣、誹謗、禁制令、破產申請等等 。 我想取得免費法律諮詢,應該怎樣做? 請寫下您的問題並提供詳細資料,然後透過下面的電郵地址或微信轉達给本人。本人會盡快回覆。如有需要,本人會透過電話或 WhatsApp 提供法律意見。 其它網上免費法律諮詢途徑: 當值律師服務 - 免費法律諮詢計劃 香港大學校園 - 免費法律諮詢計劃 政府民政事務總署 -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 香港律師會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香港家庭福利會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香港婦女中心協會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香港的民事訴訟制度是根據英國普通法體系建立的,是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旨在提供一個公平和有效的法律框架,以解決個人或企業之間的法律爭議。與刑事訴訟不同,民事訴訟主要是由一方(原告)向另一方(被告)提出索償請求,尋求法律上的救濟,通常涉及金錢賠償或具體履行等問題。這一制度涵蓋了各種民事案件,常見類型包括合同糾紛、追討債項、侵權行為、人身傷害、財產糾紛及其他民事責任等。雙方可以通過法院尋求公正的裁決,並且在訴訟過程中享有一定的法律保障。本文將探討香港的民事訴訟,包括其基本概念、程序的常規流程、時效期限、判決的執行方式以及訴訟費用等多方面的內容。 香港民事訴訟概述 香港的民事訴訟法庭主要分為三級: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及小額錢債審裁處。高等法院負責處理金額超過300萬港元的案件,包括複雜的法律糾紛;區域法院則專注於金額介於75,000港元至3,000,000港元之間的一般性民事案件,而小額錢債審裁處則專門解決金額不超過75,000港元的簡易案件。此外,法庭鼓勵當事人在訴訟前進行調解,以減少不必要的訴訟開支和時間浪費。 民事訴訟的過程通常包括起訴、抗辯、證據交換及審判等步驟。訴訟的開始通常由原告提交訴狀,詳細說明其申索及相關的法律依據。被告則需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抗辯書,對原告的申索作出回應。隨後,雙方會進行證據的交換,這一過程有助於雙方了解對方的立場及證據,為庭審做好準備。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尋求調解或和解,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減少訴訟的時間和成本。 香港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流程: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原告人須負上舉證責任,去證明他/她所聲稱的事情是正確的。原告人可採取 (a) 傳訊令狀,或 (b) 原訴傳票,來展開民事訴訟,但以傳訊令狀方式展開民事訴訟最為普遍,其法律程序的主要步驟或流程大致如下: 1. 原告人發出傳訊令狀,並附上申索陳述書,詳細說明其申索的理由、事實背景和所需的救濟。把傳訊令狀送交法院存檔,法院將分配一個案號並蓋章確認。另外,令狀、送達認收書 (夾附三份) 及表格16或16C(如適用的話)必須以面交、掛號郵件或投入信箱的方式送達予被告人。「高等法院規則第41A號命令」規定,申索陳述書必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2. 被告人在收到傳訊令狀後,必須於限定時間內將「送達認收書」送交法院存檔,表明其是否打算對索賠進行抗辯。原告人送達傳訊令狀予被告人後,被告人有 14 天時限認收令狀的送達 (如令狀是面交送達的,則由令狀送交被告人當天起計算該14天限期;如令狀是以掛號郵件或投入被告人的信箱送達的,則於投寄或投入信箱後第7天開始計算)。若被告人沒有在限期內這樣做,原告人可向法庭申請頒令被告人敗訴。 3. 被告人必須在令狀的認收送達時限屆滿後的 28 天內,將抗辯書和反申索書(如有)送交法院存檔和送達原告人。抗辯書應包括被告的陳述及其反對原告索賠的理由。若被告人沒有在限期內這樣做,原告人可要求法庭判其勝訴。「高等法院規則第41A號命令」規定,抗辯書必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4. 原告人須於28 天內將答覆書及回應反申索(如有反申索)的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和送達予被告人。 5. 原告人需要取得要求作指示的傳票,讓法庭就訴訟各方的審訊準備工作給予適當的指示。法官一般會指示訴訟各方在某一段時間內,互相交換文件清單、證人陳述書 (沒有在證人陳述書內提及的事實,在審訊時是不會被採納)及專家報告等。 6. 訴訟各方可透過調解以解決爭議。 參考: 可到 司法機構網頁查看由2011年 -2023年期間,關於原訟法庭及區域法院曾進行調解個案的所有數據。例如,由訴訟各方發出有關展開調解的文件數目、由法庭指示各方報告調解進度的案件數目、達成全面協議的案件數目、達成局部協議的案件數目、沒有達成協議的案件數目、達成協議案件的總數/比率、整個調解過程平均所需的日數等等。 7. 訴訟各方必須以文件清單形式向對方披露其所管有、保管、控制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文件,而訴訟雙方有權查閱對方所披露的文件。若文件是受保密權保障,便應該將之列入清單內受保密權保障的特權文件類別,並且可以拒絕披露及讓對方查閱。 8. 訴訟各方均須於提交狀書的程序完成後28天內,把一份「設定時間表的問卷」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案中其他各方。 9. 原告人必須在收到來自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的「設定時間表的問卷」後14天內,或在「設定時間表的問卷」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的期限屆滿後14天內,發出案件管理傳票,要求法庭就案件管理作出指示。 10. 法庭會就須採取的步驟編定時間表,並會編定進度指標日期進行案件管理會議、審訊前的覆核及/或審訊。 11. 排期審訊: 原告人發出傳召訴訟各方出庭的傳票,向編排案件的聆案官申請許可,讓案件排期審訊。 聆案官如相信訴訟各方已作好準備進行審訊,便會授予許可,並會就審訊方式發出指示,把案件編排於定期審訊表(Fixed List,即案件會被定在某一日期處理)或流動審訊表(Running List,即案件會在有法官空閒時獲處理)內。原告人須把排期審訊申請書及排期聆訊通知書交予法庭存檔。 12. 案件進入審訊階段: 在審訊中,雙方將有機會展示證據,提出專家意見以及其他相關證據,以支持自己的立場,並傳喚證人作證,進行互相的質詢。審訊結束後,法官將根據雙方的陳詞、證據和法律依據作出裁決。判決可立即宣告,也可在稍後以書面形式頒布。 13. 如果對裁決感到不滿,當事人有權提出上訴。上訴程序通常需要在特定的時間內提交上訴狀,並且必須基於法律錯誤或程序不當等理由。 展開民事訴訟的期限: 在香港,向他人展開民事訴訟是有期限的。最普遍的例子: 《時效條例》第347章第4(1)(a)條: 一般商業合約的訴訟,必須於違約行為發生起計的六年內提出。對於侵權行為的索償,期限同樣為六年,計算起始日為侵權行為發生之日。 《時效條例》第347章第27(4)條: 人身傷害的案件,申索時限是自事故發生或原告得知受傷之日起三年內,以較後日期為準。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14(1)條: 因工受傷 的案件,必須於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日期起計的兩年內提出。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如涉及詐騙或隱瞞的案件,該時效可能會被延長,直到原告發現隱瞞或詐騙事實為止。因此,當事人應該密切關注相關的時效,以免因為過期而失去索賠的權利。 香港民事訴訟判決的執行方式 民事訴訟判決執行是一個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確保法院的裁決能夠有效地執行。當法院作出判決後,勝訴方可以要求被告履行判決內容,例如支付賠償金或進行具體行動。如果敗訴方未能自願履行判決內容,勝訴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令,以強制執行該判決。 執行判決的方式多樣,根據具體情況,法院可以採取不同的執行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扣押被告的財產、查詢被告的財務狀況、發出禁止令等。對於金錢判決,法院可以命令扣押敗訴方的財產或銀行賬戶,以滿足判決要求。此外,對於非金錢判決,法院亦可命令敗訴方履行特定行為,或禁止其進行某些行為。這些措施的選擇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及勝訴方的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判決可以強制執行,但並不保證勝訴方一定能夠實際收回所申索的款項,因此,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前應充分考慮執行判決的可行性。 民事訴訟的費用 民事訴訟的費用是當事人必須仔細考量的因素之一。訴訟費用通常包括律師費用、法庭的申請費用及其他相關開支。在香港,民事訴訟的 律師費用通常是按小時計算。根據律師的經驗和案件的複雜程度,律師費用可能會有所不同。 法庭於審訊後可作出命令,判原告人或被告人獲得訟費。通常勝訴一方會獲判訟費(即勝訴一方的訟費由敗訴一方支付)。訟費包括聘請律師及大律師(如有)的費用。如敗訴一方不願意支付勝訴一方所提出的訟費,或對數額有所不滿。勝訴一方可進行其 訟費單的評定程序。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勝訴方通常只能追討約70%的訴訟費用。因此,當事人在考慮訴訟時,應明確預算可能的經濟負擔,以避免不必要的財務風險。 民事訴訟案件通常需要多長時間才能結束? 要視乎案件的複雜性和法院的工作量而定。一般來說,簡單的案件可能需要數個月便完成,而較為複雜的案件則可能需要數年或更長的時間。除此之外,法院的排程和訴訟雙方之間的協商,例如賠償金額的商議,庭外和解的商議等等,也會影響處理案件所需的時間。另外,律師和各方當事人準備證據及文件,雙方進行調解及法院審理案件,都會耗費大量時間。總括來說,處理民事訴訟案件所需的時間很難一概而論,而是根據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而定。由於民事訴訟流程複雜,處理案件的時間可能很冗長以致需要支付高昂的訟費,所以在決定展開民事訴訟前,應先徵詢法律意見,才決定是否進行訴訟。 可以在香港司法機構年報2022,參考過往各級法院的案件量、結案數目與及法院輪候時間的數據。 法律援助計劃 如未能負擔律師費用,可考慮向 法律援助署 申請法律援助。只要通過經濟審查(即是: 財務資源不超過法定上限)和案情審查(即是: 提出申索是有實質理據支持),便可獲取法律援助。在過去五十年,法援署已為超過42萬人提供法律援助,確保申請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喪失尋求公義的機會。 結論 總結而言,香港的民事訴訟制度在法律上提供了一個公平的途徑,幫助個人及企業解決種法律爭議。希望讀者能透過本文,更加有效地準備和應對潛在的法律挑戰。雖然訴訟是一項複雜的過程,但在必要時,它仍然是維護法律權益的重要手段。當事人在面對法律糾紛時,應仔細考慮所有選擇,包括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制定最佳的應對方案。
一個人去世後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例如銀行存款、汽車、股票、物業等。任何人處理死者的遺產前,必先要到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提出遺產承辦,依照法律程序及手續從而取得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 甚麼是「遺囑認證」,與「遺產管理書」有何分別? 遺囑認證是由遺產承辦處發出的一份法庭文件,授權一位或多位人士根據遺囑的內容來管理死者的遺產。清還死者的債項及分配遺產予受益人。這些獲授權的人士被稱為遺囑執行人。但如果沒有遺囑或遺囑中未指定執行人的情況下,則會發出遺產管理書,該文件通常授予死者的近親,如配偶、子女或父母,作為遺產管理人。 遺囑執行人的權限源自於死者所立的遺囑,因此其權力與責任自立遺囑人去世之時便開始生效。而遺產管理人的權限則是基於遺產管理書,因此其權力與責任應自遺產管理書上所載的日期起開始,而非從死者去世之時開始。 「遺囑認證」的重要性 根據香港法律,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簽署,並且需要有兩名見證人在場見證簽署過程。見證人必須是年滿18歲且具備法律能力的人,並且他們不應該是遺囑的受益人,遺囑方可視為有效。此外,遺囑內容應清晰明瞭,能夠明確指出死者的財產及其分配方式。遺囑認證是香港法律程序中對於遺囑的正式確認,這步驟能確認遺囑的有效性及合法性,旨在確保死者的遺產根據其遺囑的指示妥善及公平分配。這一程序通常由指定的遺囑執行人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並在獲得批准後,獲得一份稱為「遺囑認證書」的法律文件。只有持有這份文件的人,才被認可有權管理和分配死者的遺產。 舉例來說,若死者在其遺囑中明確指定其財產應由配偶及兩名子女平分,那麼遺囑執行人必須依照這一指示進行分配。然而,若死者在遺囑中未明確指定某項財產的受益人,則該財產的分配將需要根據香港的法律進行。 處理遺產承辦的程序及手續如下: 第一步: 收集死者的財物及負債以擬備清單 首先,遺產承辦申請人須逐處去搜查死者的所有個人財物及負債資料,例如: 放置在家中或保險箱內的財物、銀行存款、信用咭欠款等等,以擬備財物清單,此清單會列於遺產的資產及負債清單並呈交遺產承辦處。 第二步: 尋找死者的遺囑 死者有否 訂立遺囑,會直接影響申請遺產承辦的程序及誰人可繼承遺產,所以必須確定死者有否訂立遺囑。可行的途徑包括:檢查死者的所有私人文件、向死者的親友、財務及法律顧問查詢、檢查死者的銀行保險箱。還有,如果已聘用律師處理遺產承辦,可要求該律師透過香港律師會進行遺囑搜查,看看死者有否透過其他律師在香港訂立遺囑。 第三步: 確定由誰人到法院提出遺產承辦 有訂立遺囑的情況下: 應由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負責申請遺囑認證。根據香港法律,遺囑執行人必須年滿21歲,並且可以是受益人、親友或專業人士。但是,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33條,因精神/嚴重身體殘疾而無能力處理其事務的人士,不能被任命為執行人。此外,在獄中服刑人士及破產人士,均不適合被任命為執行人。 若遺囑中沒有指定執行人,或者指定的執行人無法履行職責 (例如,在申請過程中去世),則須根據 第19條 訂明遺產管理人的優先次序。如有多人享有相同等級優先權,一般來說,法院會將遺產管理書頒發給被認為最適合有效管理遺產的人士。第25條 訂明了法庭在此情況下的選擇。 沒有訂立遺囑的情況下: 若死者未留下遺囑,則需要依照無遺囑繼承法律去申請遺產管理書。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如下: - 尚存的配偶,或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尚存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的伴侶; - 死者的子女,包括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所生的任何子女,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該等子女的後裔; -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後裔。 一般來說,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仕提出遺產承辦,如有多人享有相同等級優先權,法院會將遺產管理書頒發給被認為最適合有效管理遺產的人士。 第25條 訂明了法庭在此情況下的選擇。 如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仕已去世或想放棄獲得遺產管理書的權利,則享有較低優先權的人仕便有權提出遺產承辦,並申請遺產管理書,但須證明較高優先權的人仕已死亡或已放棄權利。 遺產管理人最多可有四個。如有多人具備同等資格可申請遺產管理書,而他們就申請問題存在爭拗,他們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讓法庭決定誰可被委任為遺產管理人。如遺產涉及未成年的受益人或享有終身權益的人,則必須發給不少於兩名人士。 高等法院同樣具備委任不屬於上述級別的個人來管理遺產的權力。如果死者的某位親屬被指定為遺產管理人,但該親屬未滿21歲,或在精神或身體上無法勝任管理遺產的工作,法院則可能會行使此權力。 第四步: 商議是否需要聘請律師處理遺產承辦 這視乎遺產的數額及其複雜程度而定,例如: 如遺產全部是金錢而數額又不超過50,000元,申請人可以將申請表格及一份誓章遞交至民政事務總署。該誓章必須聲明死者的遺產總值不超過 50,000 元而且全部是現金,同時亦須附上一式兩份的清單以列明遺產的詳情。民政事務總署便可就遺產發出確認通知書,代替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承辦書。在此情況下,申請人或其他處理遺產的第三者,便可以獲得豁免權,意即不會受到擅自處理遺產的法律條文約束。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還擁有有以下的權力: (a) 發出「 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 , 批准從死者 的銀行戶口支用款項,例如: 支付死者的殮殯葬費用及死者生前所供養的人士 的生活費用; (b) 發出「 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 」; (c) 發出「 自銀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權書」。 如遺產 (只有現金、銀行存款及強積金) 的數額不超過150,000元,可由遺產管理官以簡易方式處理,而無須聘請律師。如果死者的殯殮葬費用已由您預先支付,您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歸還您所支付的殯殮葬費用。 如遺產的數額超過150,000元,但遺產的組成既簡單亦不複雜,可以考慮到遺產承辦處公眾申請組申請承辦死者的遺產。如司法常務官認為適宜,便會提供協助。 在其他情況下,可考慮聘請律師處理。處理遺產承辦並沒有劃一的律師收費,可自行找相熟的律師商議。 第五步: 向法院申請「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 1. 準備所需文件: 申請人需填寫相關的表格,這些表格可以在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索取,或於司法機構網頁下載。例如,申請人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以及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之資產及負債清單,並在律師或法庭監誓員面前簽署非宗教式誓詞或宗教式誓章以確認文件的真實性。 所有遺產承辦的相關申請表格,可到司法機構網頁下載,如下: 有遺囑的申請表格 無遺囑的申請表格 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的電話、地址、傳真及電郵 (可作預約): 地址 : 香港金鐘道三十八號高等法院大樓低層三樓 電話 : (852) 2840 1683 傳真 : (852) 2524 7737 電郵 : probate@judiciary.hk 遺產承辦處電子服務 - 網上預約服務 另外,有關死者與申請人之間的關係,則需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配偶需提供結婚證書,子女需提供出生證明。若無法提供任何證明死者與申請人關係的文件,則需提交一份確認身份的非宗教誓詞或宗教誓章。該誓詞或誓章必須在監誓員的見證下簽署,簽署者必須與死者及申請人無任何血緣、姻親或領養關係,且必須與申請人及死者相識超過五年。還有,其他必要的文件,例如死亡證明書、身份證明文件。 如是申請遺囑認證,申請人還需附上死者的遺囑正本及一份副本,以及任何可能影響遺囑有效性的相關文件。這些文件將有助於法院確認遺囑的真實性及其法律效力,並確保所有程序的合法性。 值得注意的是,若遺產中有涉及到其他國家的資產,申請人可能還需要提供該國的法律文件。 2. 提交所有申請文件進行審查: 申請人需向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提交所有上述文件,法院會進行審查,確保所有的法律要求都已得到滿足。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通常會在一至兩個月內進行初步的回應,並可能要求申請人提供更多資料或修正申請文件,以確保所有程序的合法性和正當性。這個過程中,申請人需依照法院的指示適時補充或修改文件,確保所有信息的準確性。 如申請人向遺產承辦處遞交所有文件後 (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仍未發出),但發現死者還有其他資產。在此情況下,申請人可再呈交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的誓章。但如果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已正式發出,申請人可攜同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及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的誓章到遺產承辦處申請作出修改。 3. 發出遺囑認證書/遺產管理書 最後,若法院認為遺產承辦的申請符合要求,便會發出遺囑認證書/遺產管理書,這是一份正式的法律文件,授予申請人合法的遺產管理權。 第六步: 執行遺產分配 獲得遺囑認證書/遺產管理書後,申請人可以根據遺囑的內容或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 (其優先次序之詳情,已列明在香港法例第4條,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進行後續的遺產分配和執行事宜。這包括確定受益人,先清付死者的欠債 (例如: 信用卡欠款、死者所欠的稅款、殯葬費用、及其他費用—處理遺產承辦的律師費及相關法庭費用) 。隨後,便可以向遺產受益人分配死者的遺產。 此外,若遺產中涉及跨境資產,則需特別留意當地法律的要求,以降低法律風險。舉例來說,若死者在香港與英國同時擁有不動產,則在處理這些遺產時,必須遵循各自地區的法律規範。這樣不僅能確保資產的合法性,還能有效避免因法律不一致而產生的爭議。因此,聘請熟悉相關法律的律師對於順利完成遺產分配至關重要。再且,整個遺產的分配過程不僅涉及法律程序,還需要良好的溝通和協調,並保持透明度,以確保所有繼承人都能獲得公平的對待,減少因遺產分配而產生的家庭糾紛,維護家庭和諧。 請注意: 如果您是死者的遺屬或受養人,但遺囑未能為您提供適當的給養,或給養的數額不足;又或根據無遺囑繼承的法律規則不具備分享遺產的權利;您可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481章) 第3條 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從死者的遺產中獲得「合理經濟給養」。 結論 總括來說,處理遺產承辦是一個涉及多步驟的法律過程,從準備工作到提交申請,直至最終的遺產分配,每一步都需要謹慎對待。申請人需要充分瞭解相關法律要求,準備好所有必要的文件,以確保流程順利進行。對於不熟悉法律程序的申請人,聘請專業律師的協助無疑是明智的選擇。通過專業的法律意見和指導,申請人能夠更快、更高效地完成處理遺產承辦的程序及手續,從而妥善處理死者的遺產,確保遺產能夠公平地分配給所有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