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疏忽索償 - 怎樣才被視為醫療疏忽及怎樣計算賠償金額

醫療疏忽的定義是: 法例規定醫護人員對病人都應負起看顧責任,而工作的準則要求是必須達致合理的醫護執業水平。賠償主要分為兩類: 致命事故的索償和非致命事故的索償。
醫療疏忽索償 - 怎樣才被視為醫療疏忽及怎樣計算賠償金額

醫療疏忽的定義

有些人以為治療效果不理想便是醫療疏忽,這當然是不正確。所以我們要首先了解醫療疏忽的定義。香港法例規定醫護人員,包括醫生、護士或醫院的工作人員,對病人都應負起看顧責任(duty of care),而工作的準則要求是必須達致合理水平。 疏忽的意思常被解作為: “沒有做到應做的,或做了不應做的”。因此,假若醫護人員沒有做到應做的,或做了不應做的,而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又未能達致合理的醫護執業水平,因而導致病人受傷或死亡,便會視為對病人缺乏看顧責任,已可視為醫療疏忽。


醫療疏忽的典型例子

根據醫院管理局的《風險通報》,由2015年至2020年7月期間,本港公立醫院已發生178宗醫療事故。醫療失誤的新聞屢見不鮮,但要投訴成立並不容易。有些醫療事故更是匪夷所思,令人摸不著頭腦。例子: 醫生左右不分,開腦時竟搞錯左右腦 —— 這絕對是不能接受、亦不可原諒的醫療失誤,基本上是百分百可以避免發生。現在科技進步,期望人工智能快將在外科手術中應用,大幅減低人為疏忽導致的醫療事故。


醫療疏忽索償時限

香港的醫療疏忽案件與一般個人傷亡案件一樣,索償時限為三年。三年時限是由醫療疏忽發生當日開始計算,或由受害人知悉醫療疏忽當日開始計算,以較後日期為準。如受害人未夠18歲,三年的申索時限會由他/ 她已滿18歲當日才開始計算。如三年的索償時限已過,只要法庭接納受害人的解釋,法庭可行使酌情權,免除三年的索償時限。


香港醫療疏忽投訴機制

當發生醫療事故後,可向以下相關機構作出書面投訴:

醫院管理局投訴部
衞生署投訴部
香港醫務委員會投訴部
香港護士管理局投訴部
對註冊牙醫作出申訴的資料及投訴表格


我想就醫療疏忽提出民事索償,初步應怎樣處理?

1. 應盡快向有關醫護人員、診所或醫院要求取得所有相關的醫療紀錄及筆記。根據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第19條
,有關診所、醫院或醫生是有責任在收到要求後40天內,向受害人提供其要求索取的資料。如拒絕提供相關醫療紀錄及筆記,可被判處罰款或監禁。如遇到困難或不合理的拖延,受害人可以委託律師向法庭申請命令,要求相關人士披露或提供所有相關的醫療紀錄及筆記。

2. 取得所有相關醫療紀錄及筆記後,應將所有紀錄交給一名獨立的醫學專家,並諮詢其意見,以確定治療是否涉及醫療疏忽。

3. 如確定治療有涉及醫療疏忽,應聘用有處理醫療疏忽索償案件經驗的律師,向相關人士提出疏忽索償。


我應該在那個法院提出醫療疏忽索償?

如申索的金額高於港幣3,000,000元,必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索償;如果低於港幣3,000,000元,須在區域法院提出索償;如果低於港幣75,000元,須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索償。

醫療疏忽的賠償金額計算方式

受害人可向疏忽的有關醫生、醫護人員和醫院索取賠償, 但受害人須負上舉證的責任,而舉證必須是明確及合理的。賠償主要包括了以下各項:

非致命事故的索償:
✅ 非經濟損失例如: 肉體上和精神上受苦及喪失生活趣味。法庭會參考與案件情況相近的案例,以作為賠償額的指標。
✅ 經濟損失例如: 醫院費、交通費、照顧和看護費、所需的復康儀器費用、補品費用、過去的收入損失、將來的收入損失、賠償額的利息及申索人的訟費。

致命事故的索償:
✅ 殮葬費用;
✅ 喪親悲痛的補償,港幣220,000元;
✅ 如死者生前供養子女、配偶或父母,這些受養人便可申索因失去依靠而蒙受的損失;
✅ 死者財富積累之損失,這索償項目的金額會比較大。在此,法庭會參考死者過世時所擁有的資產價值,與及假設死者如沒有遭受醫療疏忽事故,他/她本可累積的資產價值 ;
✅ 如死者生前協助處理家務,例如煮食及照顧子女,因他/她的過世而不能再盡其義務處理家務,若能證明其受養人(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因此蒙受經濟損失,便可得到賠償;
✅ 賠償額的利息;  及
✅ 申索人的訟費。


法律援助

醫療疏忽索償是複雜的案件,律師費用非常高昂,受害人可以考慮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如通過資產審查 (受害人的資產總值符合法例規定) 及案情審查 (有充分理據去提出疏忽索償),便可以獲取法律援助。在過去五十年,法援署已為超過42萬人提供法律援助,確保申請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喪失尋求公義的機會。




為保障諮詢者的私隱,請不要將問題寫在此 Blog 內。

★★★ 如需要免費法律諮詢,請填寫諮詢表格、電郵或 WeChat 問題給蔡律師:
電郵: info@choilawyer.com
WeChat ID: choi_lawyer